由 h2o » 24日 6月 2009年, 16:37
唔知有冇幫助.....
拖欠勞資審裁處款項可判監
(明報) 政府將制訂嚴厲措施,打擊拖欠勞資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斷款項的行為。
落實有關建議的《2009年雇傭(修訂)條例草案》星期五(六月二十六日)刊登憲報,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首讀。
《條例草案》建議,雇主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勞審處或仲裁處的裁斷款項,將會被檢控,有關款項包括《雇傭條例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資及權利。
新罪行的最高罰則將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,與《雇傭條例》下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看齊。
為了將身為法團的雇主繩之於法,當法團不支付裁斷款項時,若證明是因其董事或負責人同意、縱容或疏忽而造成,則該等人士亦犯了相同罪行。
執行勞審處裁斷的方式與其他民事裁決並無分別,即若有關方面不遵從判決,勝訴一方需負責執行裁斷。但有些雇員經濟能力有限,往往礙於時間及金錢而放棄執行勝訴的裁斷;一些並非有真正的財政困難雇主便乘機不支付裁斷的款項,以致雇員得不到應有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