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 小 動 畫 版 權 贏 Nike 得 30 萬 賠 償 :
Nike 公 司 在 廣 告 中 使 用 了 動 畫 人 物 “ 火 柴 人 “ 形 象 , 筆 名 “ 小 小 ” 的 中 國 知 名 Flash user 朱 志 強 以 侵 犯 其 著 作 權 為 由 將 Nike 公 司 等 告 上 法 庭 , 日 前 ,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, 判 令 被 告 Nike 公 司 、 Nike ( 蘇
州 ) 體 育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侵 權 行 為 並 在 新 浪 網 首 頁 發 表 致 歉 聲 明 , 更 需 賠 償 朱 志 強 經 濟 損 失 30 萬 元
不知各位有什麼意見呢?小弟總覺得怪怪似的~
如果火柴人竟成為商標,任何有關火柴人的形象也會侵權,
那以後的創豈不是不可以用火柴人?
